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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夏修改和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、规章
2006-03-23 06:16  文章来源:宁夏商务信息中心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    12个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、5个地方性规章由政府颁令修改、3个规章决定废止。今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上述事项。此举表明,在全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,坚持依法行政,全面、正确地实施行政许可法进程中,宁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。

 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主席马启智主持的政府常务会对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等12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意见,提议删除或修改其中与当前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条款,拟以《关于修改<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>等12件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》的形式提交自治区人大审议。这12个地方性法规分别是: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>办法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合同管理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条例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>办法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》和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》。

  由政府令形式对现有自治区行政规章进行修改的有5个文件,分别是: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<种畜禽管理条例>办法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管理细则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》。3个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章分别是: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管理办法》、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》以及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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